社保7月份新规定及详细调整内容
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实施五周年之际,国家印发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养老保险
1. 提高缴费基数上限: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此为上限的缴费基数应由企业按月申报。
2. 调整延迟退休年龄: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渐延迟至男女同龄、65周岁。
医疗保险
1. 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逐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2. 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提高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失业保险
1.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延长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
1. 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由以前的原工资改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和伤残补助金等。
生育保险
1. 延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期限: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延长至158天,其中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期限延长至产前6周。
2.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提高生育津贴的标准,并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将胚胎移植技术和辅助生殖技术纳入保障范围。
以上为社保7月份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方自行制定。这些调整旨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