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补充及修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体系。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暂行条例(修订)》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新增征收单位的范围。将《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范围扩大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 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扩大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职工,以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
3.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将《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由“申报缴纳”修改为“按时足额缴纳”,并明确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时限。
4. 优化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将《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由“先征缴后返还”修改为“先申报后征收”,并明确社会保险费申报和征收的具体流程。
5. 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将《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措施由“事后监管”修改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的具体措施。
《暂行条例(修订)》的意义
《暂行条例(修订)》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暂行条例(修订)》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和流程,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
其次,《暂行条例(修订)》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主体,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规范性。
第三,《暂行条例(修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