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在我国范围内就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保障妇女合法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的医疗费用
- 职工因生育引起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劳动能力下降需要休息调养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参保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发生生育且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情形,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保障期限一般为产前15日、产后42日(剖宫产手术60日),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费用,生育保险保障的期限为手术治疗之日起1年。
保障权益
参加生育保险,妇女可以合法享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不仅关系到妇女个人的健康和生育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既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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