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参保登记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用人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依法雇用劳动者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
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保登记程序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参保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携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登记的范围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参保登记的范围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免除参保登记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下列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参保登记:
个体工商户;
家庭作坊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军队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参保登记,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因无社会保险保障而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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