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了解第六十三条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以确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收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劳动者
依据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中从事有偿劳动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其他个人
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以下个人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业人员等
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用人单位收入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其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其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劳动者个人收入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
例外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可以免征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了解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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