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详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了解这些情形至关重要,因为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待遇和保障权益的前提。
1. 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2. 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危害
在工作岗位上从事特殊工种或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的,职工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3. 因工作原因致残,但无法被鉴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但未达到工伤残疾等级标准的,职工可以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4. 事故发生后,诊断证明系因疑似职业病导致
职工因疑似职业病就医,经诊断证明疑似或者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
5. 在通勤途中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6. 救助他人时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下班后,救助危难人员时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7. 工间、休息时间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或下班后连续期间内,遭到用人单位管理的人员殴打、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8. 受刑事案件牵连或受到行政处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刑事案件牵连或受到行政处罚,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注意:
1. 以上情形中,除第5、6、7、8条外,均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配合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3.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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