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
因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患有疾病或损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治疗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
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劳动者因意外事故或其他非因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非因工負傷包括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自然災害、體育運動等。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医疗、康复、职业技能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1. 劳动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评估;
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包括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相关规定
除社会保险法第88条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待遇作出规定,包括: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公务员保险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条例》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以上规定保障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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