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养老金待遇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具备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资格。
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后,依法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年龄。男女退休年龄有所不同:
性别 | 法定退休年龄 |
---|---|
男性 | 60周岁 |
女性 | 55周岁 |
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包括正常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
正常缴费年限
正常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劳动关系、公务员关系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例如: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连续工龄满15年的,享受视同缴费15年的待遇。
1993年1月1日后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工作和学习等原因停工、停产、待岗、轮训或担任无报酬职务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视同缴费待遇。
补缴年限
补缴年限是指个人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补缴并实际缴费的年限。
特殊情况下的资格条件
对于特殊情况,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资格规定。
女干部退休年龄
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女干部,其退休年龄可提前5年。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年龄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男性干部,其退休年龄可提前5年。
病退人员退休年龄
在非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男性病退人员,其退休年龄可提前5年。
其他情况
法律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例如,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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