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保障内容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生育保险是针对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医疗、生育津贴和相关保险待遇的一类社会保险。具体包括:
医疗待遇
指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在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
指参保女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资,一般为98天。
生育津贴支付比例
不同地区的生育津贴支付比例略有差异,通常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比例×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生育期内保险费
职工生育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多胞胎待遇
对于生育双胞胎、三胞胎及以上多胞胎的职工,其生育津贴天数可延长,具体延长天数由统筹地区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已婚未育的女职工;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在法定生育年龄内生育子女;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生育医疗机构应属于统筹地区指定的医疗机构;
非因本人意愿造成非因工生育。
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全文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