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待遇范围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工伤津贴
按照其因工伤前工资的标准,发放工伤津贴,直至评定劳动能力等级为止。
伤残待遇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
六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发放伤残医疗补助金。
抚恤金
因工死亡者家属可领取抚恤金,金额为已故职工生前36个月工资的20%-60%。
丧葬补助金
支付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金额为一至六个月的已故职工生前工资。
其他待遇
除了上述待遇外,因工伤致残人员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免费职业培训;
安置工作;
生活护理补贴;
辅助器具补贴等。
申请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后,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职工的工伤伤残等级;
职工凭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注意事项
职工因工伤致残,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因工伤致残人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不得因其劳动能力等级降低而降低其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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