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的法律规定: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关键依据,下面就来详细解读社会保险基数的法律规定和确定方法。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的工资性收入。
确定方法
1. 申报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2.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上年度工资总额 - 上年度一次性奖金) ÷ 12
其中:
- 上年度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性收入总额。
- 上年度一次性奖金:指不计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各月份一次性奖金。
3. 最低和最高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应当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4. 调整规定
社会保险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举例说明
例如,某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一次性奖金为10,000元。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120,000 - 10,000) ÷ 12 = 9,166.67 元
假设当地最低和最高基数比例为60%-300%,则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基数范围为:
9,166.67 × 60% = 5,500 元
9,166.67 × 300% = 27,500 元
因此,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基数应在5,500元至27,5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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