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补缴养老保险条件
办理补缴的条件
在石家庄市工作过的非石家庄户籍人员
离开石家庄后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两年及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初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
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满一年
出国(境)满一年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两年
其他法定情形
办理补缴的材料
身份证
户口簿
补缴申请表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如有)
补缴方式
个人账户补缴:仅补缴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统筹账户补缴:补缴统筹账户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补缴期限
补缴期限从符合补缴条件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5年。
补缴费用
补缴金额根据补缴基数、补缴年限和缴费比例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补缴费用 = 补缴基数 × 补缴年限 × 8%
统筹账户补缴费用 = 补缴基数 × 补缴年限 × 12%
补缴流程
1. 携带材料到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原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补缴申请。
2. 审核材料并缴纳补缴费用。
3. 领取补缴凭证。
注意:
补缴养老保险需要补缴滞纳金,滞纳金从补缴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缴养老保险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补缴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金时的待遇将按补缴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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