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核定方法如下:
核定原则
缴费基数应当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缴费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
核定方式
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有两种:
A类地区: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B类地区: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
其中,A类地区为经济较发达地区,B类地区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核定标准
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地区类型 | 缴费基数 |
A类地区 |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B类地区 |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核定的缴费基数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收入较低或有特殊情况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基础上,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变更
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缴费基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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