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新规出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号),对湖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新规已于2023年2月15日实施。
一、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
新规调整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提高到750元,增幅15.38%。
二、医保缴费与医疗救助政策
新规还调整了医保缴费和医疗救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人280元提高到320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住院免起付线均提高300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报销比例调整
本次新规对湖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就诊类别 | 报销比例 |
---|---|
住院费用 |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 |
门诊费用 | 一级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二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 |
药品费用 | 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限定范围报销,报销比例为70%。 |
诊疗项目费用 | 报销比例为70%。 |
其他费用 | 其他医疗费用(如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报销比例为60%。 |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医疗机构根据协议约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该规定自2023年2月15日起执行。
四、其他内容
新规还对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完善慢性病用药保障,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等。具体内容可查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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