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续写:详细解读及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基本规定
1.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职工应当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 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三、待遇享受
1. 医疗待遇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具备退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参保不满一定年限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至符合年限后,可享受医疗待遇。
2. 养老待遇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不满一定年限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继续参保至符合年限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失业待遇
符合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康复治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职工死亡供养金等。
四、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依法处理。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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