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最新解读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对职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帮助您了解您的生育保险权益。
参保人群
新修订的条例将参保人群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非户籍就业人员等。具体包括:
参保人员 | 单位缴费 | 个人缴费 |
---|---|---|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是 | 是 |
机关事业单位参公人员 | 是 | 是 |
企业职工 | 是 | 是 |
个体工商户 | 是 | 是 |
灵活就业人员 | 否 | 是 |
城镇非户籍就业人员 | 是 | 是 |
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8%,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5%。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湖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待遇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生育津贴、陪产假待遇等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多胞胎生育的,产假延长15天。
陪产假
男性职工享受15天陪产假,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
产假规定
生育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多胞胎生育的,产假延长15天。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产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 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 完善了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责任。
- 增加促进生育政策的内容,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
如果您需要查询更多关于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最新修订的内容,可以访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或拨打12333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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