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解析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细解读,旨在帮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已经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深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在深圳市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和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深圳市工作、户籍在本市以外的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工作、无户籍且未办理居住证的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学习、户籍在本市以外的学生,以及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被确认为登记失业人员且户籍在本市以外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登记失业人员;其他符合深圳市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缴费基数
《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基数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由参保人员本人选择。
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颁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深圳市颁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其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年龄
《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累计缴费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金计算
《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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