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详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企业员工和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条件
企业员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人员;
连续居住在深圳市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深圳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员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总和。企业应当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个人缴费:8%
单位缴费:16%
待遇标准
企业员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企业员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员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社会调整
深圳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补充养老保险
深圳市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企业员工提供更高的养老保障。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独立的账户管理。
其他规定
《条例》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重要意义
《条例》的实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圳市企业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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