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细则解读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细则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内容和申领程序等具体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在孕产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包括聘用制职工、小时制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等。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费率为月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0%,职工缴纳30%。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待遇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假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其中,生育津贴和产假补贴按照职工产前、产后休息时间及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申领程序
参保职工生育后,需向用人单位提交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核实并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至职工个人账户。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生育期间发放的现金待遇。领取生育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享受产假期间。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为:
产前假发放60天生育津贴。
产后假发放128天生育津贴。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并按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按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产假补贴
产假补贴为用人单位给予参保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领取产假补贴的条件与生育津贴相同。产假补贴的标准为:
产前假发放60天产假补贴。
产后假发放128天产假补贴。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并按产假天数发放产假补贴。
多胞胎生育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按产假天数发放产假补贴。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为参保职工生育后一次性发放的现金待遇。领取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的条件:
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已参加生育保险满9个月。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的标准为:
第1个孩子5000元。
第2个孩子6000元。
第3个及以上孩子70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职工生育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基金审核符合规定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包括:
产前检查和保健。
分娩和其他相关医疗。
生育前后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后避孕节育措施。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细则科学合理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的生育权益,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减轻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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