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条例之保险缴纳
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条例确立的缴费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按月缴费
缴费基数为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参保人员需按照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具体费率按深圳市规定执行。
2、一次性缴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①在深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③按照规定自主择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3、补缴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可以进行补缴。补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补缴时深圳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执行。
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条例之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正常退休
①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提前退休
①男性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③因病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或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人员同等待遇;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在高温、低温、特别是高温作业场所从事过相关特殊工种满5年以上;②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女职工高龄退休
①女性达到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延长退休直至达到高龄退休年龄。
具体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主要由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决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利息决定;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原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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