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详解
缴纳主体
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为社会保险缴纳主体。
缴纳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缴纳比例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
| 险种 | 用人单位缴纳比例 | 职工缴纳比例 |
|---|---|---|
|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 20% | 8% |
个人账户 | 12% | 0 |
| 医疗保险 | 8% | 2% |
| 失业保险 | 1% | 0.5% |
| 工伤保险 | 取决于行业风险 | 职工不缴纳 |
| 生育保险 | 0.5% | 0% |
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采用社会化收缴方式。用人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为每月15日前。
特殊情况
对于特殊情况,如参保人员出国境、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规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逾期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停止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
缴费查询
职工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站上查询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以应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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