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在浙江省企业就业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保障其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待遇补偿等福利。
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聘用的所有职工,包括:
正式职工
临时工
实习生
学徒工
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后,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社保机构报案。
社保机构会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工伤认定书。
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听证。
待遇保障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保障:
医疗待遇:所有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待遇:职工需要康复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补偿:包括工伤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获得抚恤金。
安葬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单位可获得安葬补助金。
单位责任
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以下责任:
及时报案: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保机构报案。
提供证据: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保机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支付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先行垫付工伤待遇费用,并向社保机构申报报销。
法律责任
违反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机构依法处理:
伪造、变造、涂改工伤证明或者相关凭证。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阻碍或妨碍社保机构调查工伤事故。
拒绝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了解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职工应积极配合,单位应履职尽责,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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