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最新详细版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新详细版条例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涉及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误工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多项内容。
一、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医疗费用:
急救费、医疗费、康复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安装假肢、矫形器等治疗、康复所需的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补助费。
二、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并停止工作的,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工伤津贴:
从工伤之日起至治疗终结之日按工资的100%支付。
治疗终结后继续休养的,按工资的90%支付。
固定伤残鉴定后,停工留职治疗或评残期间的,按工资的80%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的,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一级(伤残程度为90%以上) | 36个月工资 |
二级(伤残程度为80%-89%) | 32个月工资 |
三级(伤残程度为70%-79%) | 28个月工资 |
四级(伤残程度为60%-69%) | 24个月工资 |
五级(伤残程度为50%-59%) | 20个月工资 |
六级(伤残程度为40%-49%) | 16个月工资 |
七级(伤残程度为30%-39%) | 12个月工资 |
八级(伤残程度为20%-29%) | 8个月工资 |
九级(伤残程度为10%-19%) | 4个月工资 |
十级(伤残程度为5%-9%) | 3个月工资 |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构成伤残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以下伤残的。
因同一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并致两种及以上伤残等级,且伤残程度在10级以下的。
五、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从伤残鉴定之日起,每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按工资80%支付。
二级伤残:按工资70%支付。
三级伤残:按工资60%支付。
四级至十级伤残:按工资50%支付。
六、护理费
伤残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900元/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450元/月。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来源的被扶养人,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
配偶:30%的本地职工平均工资。
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0%的本地职工平均工资。
八、死亡赔偿金
工伤职工死亡,按下列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20个月的省职工平均工资。
丧葬费:6个月的省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抚恤金:一次性支付8个月的省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浙江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体现了我国对工伤保险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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