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之责任及救济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责任及救济措施,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体系。
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申报,采取救治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对工伤认定和赔偿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不得辞退、单方面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工伤救济
工伤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后,依法享有以下救济措施:
医疗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
伤残津贴:按照工伤职工受伤致残程度给予津贴,最高可达伤前工资的90%。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给予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相应的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生活费:在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工伤认定与赔偿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当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受理申报后,组成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劳动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者工伤赔偿仲裁,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后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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