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调整办法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调整办法是指河南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和调整的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确保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合理,满足参保人的养老保障需求。
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参保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提成
其他具有工资性质的收入
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依据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方式分为:
上调:当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20%时,缴费基数应上调20%。
下调:当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20%时,缴费基数应下调20%。
限制条件: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主体
根据规定,以下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城镇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职工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
用人单位:20%
职工:8%
注意事项
缴费基数核定和调整应由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
缴费基数调整后,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人变更缴费。
造成缴费基数核定和调整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追缴或退还差额。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调整办法对于保障参保人的养老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的核定和调整缴费基数,可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