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河南省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待遇、基金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河南省境内组织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和协作劳作的单位。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和协作劳作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工伤待遇
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丧葬抚恤待遇、供养亲属抚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伤残津贴待遇、护理费待遇、辅助器具适配费待遇、交通费待遇、食宿费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康复、住院等费用;康复待遇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材配备等费用。
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补充基金组成。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组成;补充基金由用人单位自愿缴纳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委托省社会保险局管理。
争议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发生争议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机构复议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工伤报告、工伤鉴定、工伤预防、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认定规则对工伤进行认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工伤预防体系;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认真遵守实施细则,依法参保缴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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