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详解
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社会保险条例》,根据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共八章,八十二条,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企业职工,由企业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其他组织和个人,由本人负责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由本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待遇支付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和药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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