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细则,保障职工权益
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是规范和保障江西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为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尊严。
保险范围与责任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以下情形均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其他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待遇保障
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规定了工伤职工享有的待遇保障,包括: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休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原工资的 8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责任分担
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责任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申报工伤,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享有接受工伤治疗、领取工伤待遇和依法获得其他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争议处理
如果职工对工伤认定或待遇保障有争议,可以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和仲裁。
职工可以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由经办机构组织复议。
复议后仍有争议的,职工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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