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详解
一、实施目的和范围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旨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参保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在用人单位受雇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
家庭从业人员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
三、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基准工资为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种类别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待遇保障
1. 工伤医疗待遇
急诊急救费用、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费用
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陪护费
2. 工伤津贴
因工伤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津贴
因工伤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津贴
3. 工伤赔偿金
因工伤致残的,按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赔偿金
因工伤死亡的,按死者基本工资标准一次性给付赔偿金和安葬费
五、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伤害。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争议处理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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