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之细则说明详解
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后,为了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江苏省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之细则说明》,以下对该细则说明进行详细解读。
一、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了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分公司、分厂、代表处等依法设立或者登记的独立核算机构聘用的职工;
2. 户籍在江苏省境内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教师和公办学校的非在编教师。
二、缴费标准
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3%,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待遇领取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三部分待遇。
1. 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因素确定;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退休时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3. 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补充养老金,标准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
四、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具体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其他规定
实施细则说明还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提前退休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实施日期
《细则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本细则说明仅对《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和说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实际执行中应以《江苏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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