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体系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了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参保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9%。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逐月缴费。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信息,并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保费。
缴费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退休人员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至死亡之日止。
个人账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存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部分保费,用于支付养老金和离休费。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转让。
养老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退休前一个月本人工资收入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退休前工资收入和缴费年限计算。
其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还对缴费补缴、减免缓缴、参保登记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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