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职工权益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享受特定保障制度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
二、参保及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精算结果确定。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审核、多级审批的机制。认定结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并送达申请人。
四、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根据伤情程度可享受以下待遇: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具体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职工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五、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工伤认定或工伤待遇审核过程中,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施细则
本办法配套实施的《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为山东省职工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工伤保险保障,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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