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对受伤职工的医疗、康复、鉴定及待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应有的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经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费、康复费等。
3.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4. 工伤等级如何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5.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等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康复训练补贴等。
6. 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认定书和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7.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仍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但未参保单位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费用和滞纳金。
8.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认定有误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书30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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