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补缴最新政策规定详解
最新出台的《成都市社会保险补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成都社保补缴的最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补缴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对象包括:
因各种原因未参保或缴费期限不足,需要补缴社保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补缴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补缴范围包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部分);
医疗保险补缴暂不开放。
补缴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补缴社保:
非因本人原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及时缴纳社保;
因个人原因中断缴纳社保,且补缴期间未享受社保待遇;
其他符合补缴条件的情况。
补缴方式
《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社保的方式有两种:
自行补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授权的代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由单位补缴:因单位原因造成补缴的,由单位承担补缴责任。
补缴期限
《办法》第六条规定,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缴费年限。补缴期限超出法定缴费年限的,只能补缴至法定缴费年限。具体补缴期限如下:
养老保险:15年;
失业保险:5年;
工伤保险:10年;
生育保险(职工部分):1年。
补缴费用
《办法》第七条规定,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补缴费用按照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计算。
补缴流程
《办法》第八条规定,补缴社保遵循以下流程:
提出补缴申请;
审核补缴申请;
确定补缴费用;
缴纳补缴费用;
补缴凭证发放。
注意事项
《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补缴社保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补缴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因单位原因补缴的)。
《办法》第十条规定,补缴社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但不能追溯享受补缴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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