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解析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工伤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个体经营者等个人。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职工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建筑业工伤保险风险等级从5.6%至13.6%确定。
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认定。
待遇保障
《细则》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治疗费、假肢和辅助器具费等。伤残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责任划分
《细则》对工伤责任进行了划分。因工伤事故导致职工死亡或者残疾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职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由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社局负责《细则》的监督管理。对拒不参保、虚报工资、拖欠工伤保险费等行为,将依法处罚。
附则
《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原《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废止。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建筑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了解和遵守《细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建筑行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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