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工伤待遇详解
根据《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所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和交通费等。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化验、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其医疗费用不受工伤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无法工作的,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享受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80%的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可根据其伤残等级评定,转为享受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至四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除享受伤残津贴外,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至四级的,除享受伤残津贴外,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工伤发生时的年龄和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遗属待遇
因工伤死亡的职工,其遗属享受以下待遇: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供养亲属的人数发放,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发放。
其他待遇
根据《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期间生活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业康复费;
疗养费;
交通补助费;
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费用。
以上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以《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