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规定
缴费
根据广西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其中3%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用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时间为每月,单位应当在职工发放工资的同时将扣缴的医疗保险费汇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待遇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其中,住院医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药品费、床位费等费用;门诊医疗包括门诊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大病保险是指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生育保险是指对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给予的产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等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住院床位费补贴、大病保险补贴等。其中,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床位费补贴是指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费用;大病保险补贴是指职工患有大病期间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年调整一次。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待遇标准
各待遇项目标准根据广西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注意事项
1、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单位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并及时汇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出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身份证件;
4、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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