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规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有效地实施。
缴费基数范围
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为企业职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应发工资项目。不包括: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出差补助、福利费等一次性收入项目。
缴费基数调整
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缴费基数上下限
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
缴费基数的确定
企业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缴费基数应四舍五入至元。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费。
缴费标准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 单位缴费比例:20%
- 个人缴费比例:8%
其他规定
广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规定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如:
- 职工离休、退休或死亡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其离休、退休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 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应补缴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拖欠不满1个月的,按欠费金额的5%计算;拖欠满1个月至不满3个月的,按欠费金额的10%计算;拖欠3个月以上的,按欠费金额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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