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解析
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应当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工伤认定的标准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符合上述标准,且事故或疾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误工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伤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其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发给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下列责任:
及时向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
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和待遇。
违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工权利保障
职工有权依法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并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对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诉、复议和诉讼。
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配合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等事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解读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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