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的支付对象和标准解读——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详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伤残津贴的支付对象和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基本生活。
一、支付对象
伤残津贴的支付对象为参加工伤保险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具体包括:
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职工;
五至六级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
二、支付标准
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至四级伤残等级:按照职工伤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至75%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等级:按照职工伤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40%至55%支付。
三、支付期限
伤残津贴从伤残职工伤残之日起支付,直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或退休、死亡。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职工,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于五至六级伤残等级且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特殊情况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分部职业病职工:伤残津贴按照职工伤残前从事的分部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职工:伤残津贴按照职工伤残前实际工资的75%计算。
五、注意事项
伤残津贴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垫付,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如果伤残职工在伤残期间被依法逮捕或者接受劳动教养,则伤残津贴的支付将被停止。
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对于伤残津贴支付对象的明确规定和标准的清晰界定,对于工伤职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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