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劳动者和特殊群体,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其在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劳动者
包括: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用工事实的劳动者;
(3)被宣告欠薪且欠薪等待期满的劳动者;
(4)其他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特殊群体
包括: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践环节,从事与专业相关的生产实习和实习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等活动的;
(3)服兵役、参战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在6个月内重新就业的;
(4)援外人员实施援外任务期间,以及援外任务结束后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30日的;
(5)广东省以外户籍的船员,在广东省船籍的船舶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所在船舶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其他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纳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1)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人民警察、法院警察、检察院警察、海关关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工作人员;
(4)军人的配偶按照随军规定依托军人医疗保障享受医疗待遇的;
(5)军人的父母依法依规享受军人医疗保障待遇的;
(6)其他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人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除上述被排除人员之外,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劳动者和特殊群体,确保绝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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