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及规则解读
适用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下列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依法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学生。
工伤认定条件
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认定为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
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费、药品费、诊查费、手术费、康复治疗费等。
休工待遇:在医疗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原工资100%发放休工补贴。
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抚恤金或伤残补助金。
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意事项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在职工就诊后及时出具工伤医疗诊断证明。
职工在治疗期间,应当主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责任追究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缴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单位故意隐瞒工伤事故不报或者不及时报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职工故意伪造工伤事故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除工伤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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