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详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具体范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以下详细解读这两条条例规定:
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
第十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本人故意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的;
在醉酒或者服用毒品等麻醉药品后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自杀或者自残的;
在个人恩怨或者打架斗殴等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但该交通事故属于本人严重违章造成的;
因第三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伤害,但单位没有过错的;
在上下班途中,由于个人原因或者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工伤认定的原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体现了以下原则:
客观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考察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要素。
因果性: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理性:认定工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工伤,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需要严格遵守工伤认定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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