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如何认定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详细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
根据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情形:
1. 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的时间应当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从职工离开住所开始,到抵达工作岗位结束;离开工作岗位开始,到返回住所结束。
2.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发生并非职工自身的主要过失造成。
3. 交通事故或其他指定事故:事故类型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4. 伤害后果:事故导致职工身体受到伤害。
认定工伤的流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认定工伤:
1. 立即报告:职工或其家属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2. 提交材料:职工或其家属应向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事故经过说明、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证明、伤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3. 调查取证:单位负责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将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对工伤进行认定。
注意要点
在认定工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 举证责任:职工或其家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 时效限制:职工或其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 异议处理: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职工提供了切实保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注意交通安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配合认定工伤。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