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解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因工伤致残等级为十级至十九级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本条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经济权益,促进其康复和回归社会。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 补助金标准 |
---|---|
十级 | 8个月工资 |
十一级 | 7个月工资 |
十二级 | 6个月工资 |
十三级 | 5个月工资 |
十四级 | 4个月工资 |
十五级 | 3个月工资 |
十六级 | 2个月工资 |
十七级 | 1个月又15天工资 |
十八级 | 1个月工资 |
十九级 | 15天工资 |
二、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津贴 = 月工资标准 × 工伤津贴比例 × 工伤津贴发放期
其中:
月工资标准:按工伤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津贴比例:十级伤残为75%,十一级至十九级伤残分别为70%、60%、50%、40%、30%、20%、15%、10%、5%;
工伤津贴发放期:十级至十四级伤残为24个月,十五级至十九级伤残为12个月。
例如:职工甲因工伤致残等级为十二级,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则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 × 6 = 30000元;工伤津贴为:5000 × 60% × 24 = 72000元。
三、其他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还规定:
职工因同一次工伤致残等级较重的,享受较高等级的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等级较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必要的康复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经济权益,促进其康复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应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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