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解读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一、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
工亡一次性抚恤金:参保人员遭受工伤后,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一次性领取。
工伤永久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参保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其本人一次性领取。
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人员因工就医治疗,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定期给付工伤待遇
工伤津贴:参保人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领取。
伤残职工护理费:因工致残职工需要专人护理的,按规定领取。
伤残抚恤金:因工致残职工经工伤认定后,按月领取,直至康复或死亡。
遗属抚恤金:参保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月领取,直至死亡或再婚。
三、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在就医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相关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参保人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参保人员因工患职业病,需要进行诊断和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
直接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遗属。
委托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向用人单位追回支付款项。
社会保险卡支付:通过社保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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