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用的核定与缴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核定和缴纳规则。本条例旨在保障因工负伤的职工及其家属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核定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其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定。具体费率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主要有两种:
按月平均工资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按实际工资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设比例上限。
征收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滞纳金标准加收滞纳金。
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负有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拖欠或者拒缴工伤保险费。
违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费核定和缴纳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
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用人单位必须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核定和缴纳规则,保障了因工负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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