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报销程序。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以下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工伤医疗费:包括诊断、治疗、手术、康复、住院、护理等费用。
交通费:职工因工伤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伙食补助费: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其中,工伤医疗费的范围包括:
急诊抢救费;
住院费;
手术费;
化验费、检查费;
治疗费、护理费;
西药费、中成药费;
中草药费;
康复费;
安装假肢(牙)或矫形器费用;
其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职工因工伤就医,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后,职工应当持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报销。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工伤医疗费报销决定。
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比例,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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