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解读
修改亮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修订后,对旧版条例进行了多项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升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力度。
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将更多劳动者纳入保障体系。
优化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流程,提高工伤保险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和再就业。
具体修改内容
工伤认定
修改了工伤认定时效,由原先的1年延长至2年。
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由原先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改为由工伤职工住所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工伤待遇
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其中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标准从原先的134万元提高至160万元。
调整了工伤津贴支付标准,由原先的不同工伤等级按不同比例支付,改为全部按工伤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增加了工伤康复补助金,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予以报销。
保障范围
将被派驻中方代表机构或者被授权代表中国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或者业务活动的外方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将从事无固定单位和无雇工个体劳动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预防和康复
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伤预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重视工伤康复工作,鼓励工伤职工进行职业康复和再就业培训,促进其重返工作岗位。
责任追究
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支付工伤待遇。
规定了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不缴纳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未及时支付工伤待遇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重要修改
增设了工伤职工服务协议制度,鼓励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职工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工伤预防、康复、再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明确了工伤诉讼时效,工伤职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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