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赔偿部分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在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赔偿部分的计算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主要包括:
医疗费
职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康复费、假肢、矫形器、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伤残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后,其伤残程度又加重,尚未达到再次评定伤残等级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伤残津贴标准支付至其达到再次评定伤残等级标准之日。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其伤残等级由低等级提高至高等级,用人单位应从其伤残等级提高之日起,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并从伤残等级提高之日起补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死亡,由用人单位补足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
工伤职工死亡,医疗费、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低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停发后,工伤职工因工伤继续进行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路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且其职业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业病待遇停发后,其需要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职工因故意犯罪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引起工伤的。
工伤职工因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外,职工因个人原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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